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新时间:2019-11-2010次浏览| 信息编号:z54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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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高空抛物依法从重处罚。《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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